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设物和()等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等工程设施。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以()。
自动站的有关原始记录及()、()应妥善保管、归档,不得毁坏、丢失。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规定,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
在紧急防汛期,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的机构有()。
建筑倒塌事故可能造成建筑内部()等设施毁坏,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护岸、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私自侵占、盗用、毁坏公共设施及景观花卉。扣罚责任人控制区证件()
2021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原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