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A在中国签发一支票,委托中国驻美国共金融机构B为付款人,持票人法国公民C在要求金融机构B付款时,双方因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后经过协商,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付款地美国的法律。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该案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根据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l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根据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地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地是()。(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办理支票委托付款业务的只能是()。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付款方式的是()。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支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代理支票付款的只能是()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
甲公司会计部门有4张票据被盗,其中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各一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一张,其他单位付货款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假定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可以挂失的票据有哪些?
2010年12月28日,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南方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12月31日,西方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东方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西方公司遂要求南方公司付款,南方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西方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东方钢铁公司向北方重工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机器备用部件。北方重工业公司交货后,东方钢铁公司于2005年7月2日交给北方重工业公司一张十万元的现金支票,某银行储蓄所为付款人。北方重工业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方正公司以支付货款。方正公司又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新兴房地产公司以支付购房款。2005年7月14日,新兴房地产公司持该支票向某银行储蓄所提示付款。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行为应适用付款地法的是()。
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不属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A.付款人名称B.出票日期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义务人的有()。 A. 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 B. 委托收款人 C. 代理付款人 D. 支票的付款人
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8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再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6月12日,D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D公司遂要求C公司付款,C公司于6月15日向D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