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
以()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
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
“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行政行为以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
以行政监督的主体为标准。可将行政监督分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和();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和();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和()
以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将行政程序分为()。
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
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
以行政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
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分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