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成为烟草专卖品定点生产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烟草专卖管理和监督。
烟草薄片、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生产流程大致为()、签订合同、原料进出库、成品销售、运输、残次品及废弃处理等。
()烟草行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卷烟、雪茄烟生产、烟叶生产、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
某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向一地下黑烟厂提供烟草专用机械2台,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梗、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主机。
申请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除了具备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卷烟辅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不属于烟草制品,所以生产上述制品的企业不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状商品。
烟草的计划管理是指由国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烟草制品及相关产品,包括()的年度生产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烟草产品及相关产品的价格,由国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商品价格指数的变动,统一制定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幅度,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在价格中得到体现。
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以将产品销售给()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上产企业。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再原料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在具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购进原料。()
()烟草制品零售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雪茄烟及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包装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