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B.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C.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D.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时间:2024-03-14 16: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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