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B.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D.未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的。

时间:2023-03-21 17: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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