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时间:2023-09-29 1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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