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鉴定单位在接受委托之日起()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办理转出登记之日起()日内,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从事()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KT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材料,其中不包括:()。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