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美继承的遗产份额为()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周峰的遗产为()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过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
李某早年丧偶,他把两子一女抚养长大,并且都参加了工作,也都各自建立了家庭;李某年老多病,想对自己的遗产早做处理,可对如何在三个子女间分配犹豫不决,所以立下数份遗嘱。李某死后,对其遗产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某甲孤寡无靠、瘫痪在床多年,一直由邻居某乙扶养照顾。乙有一子一女。一日某乙遇车祸身亡,留下瓦房3间,存款5万元,现金3000元。乙妻、乙子、乙女分割了遗产。某甲断绝了生活来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某甲()。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
甲乙夫妇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林某于2002年3月18号去世,留有房产若干和存款。其有两子一女,为甲乙丙三人。林某留下遗嘱将其房子留给长期照顾他的侄女丁。继承开始后,甲乙未对继承财产与否表态,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亦未对是否接受遗产表态,各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正确的是()。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原告有一子一女。2002年,原告和被告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而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原告因病住院,几天后死于心肌梗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依法()。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中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 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打印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边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边一间房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甲妻早年亡故,有一子丙,一女丁,甲死亡前拥有8间房屋及存款4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的l万元赠与其昔日情人乙,甲生前欠戊1万元。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李四,女,31岁,商场营业员。张三与李四于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岁。1998年春,张三与个体户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与张三争吵,从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同年冬天,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张三还擅自变卖了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张三于1991年4月份购买),对此双方又一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1999年7月,张三搬到单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贴补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资维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张三婚前购置。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根据案例回答23~31题。关于共同共有,()说法正确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