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最迟交单日,应理解为从装运日起()日内交单
如果信用证单据中包含正本海运提单且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认为在装运日后()天内向银行交单有效,但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9月21日,效期10月1日,交单期为提单后12天,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9月20日,公司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注9月份30天,10月1日、2日放假)().
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提单但未规定交单期,单据最迟应在提单装运日期后()天内,且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方为有效。
信用证规定适用“UCP600”,其最后装船期及有效期为8月31日。信用证对应的货物实际于7月初装船,提单日期为7月6日,受益人于7月29日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可以拒绝接受。
国内信用证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国内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国内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只有有效期而没有最迟装运期限,则根据《UCP600》的规定()
未规定该期限的,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但最迟交单日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0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是3月30日,而实际装运日是3月1日,则最迟交单日应为:()
信用证只有有效期而没有最迟装运期限,则根据UCP600的规定( )。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6年4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则可以理解为()。
未注明最迟装船期的信用证,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最迟装船期。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外商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not later than 5,Aug。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before 15,Sept.。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也用页延1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运,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请问为什么只能以托收方式收款?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单选题】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明确的交单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出口商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后()天内向指定银行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