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问题:(1)什么是法定继承?(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3)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时间:2023-12-25 1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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