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些部门核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信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先拆后建、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出自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