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1、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3、拒绝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行为之一的,()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A.国家核安全局 B.核工业部 C.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D.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时间:2024-01-01 04: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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