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是指为了储备、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用于符合收购贷款条件和贷款封闭管理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在本地(市)范围内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也可以用于跨省(区)粮食收购。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取得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储备、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直接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跨省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只需向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粮食局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的的县级()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或者作为()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它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话动。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持什么资料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贷款采取现金方式向售粮人支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现金支取量一般为3至5天收购量,最长不超过()天收购量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了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法定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但不包括()。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的()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粮食主产区要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粮食生产成本时,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市收购农民粮食。这是政府在宏观调控时使用的( )。
以下从事粮食收购的不需要向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备案的是()。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关于状况?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借款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并于贷款审批后发放前向总行客户部门备案,对贷款额度较大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总行核准()
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后应当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