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是指为了储备、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用于符合收购贷款条件和贷款封闭管理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在本地(市)范围内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也可以用于跨省(区)粮食收购。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取得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县政府给予警告。()
跨省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的的县级()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政府为什么要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后应该怎样做?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持什么资料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收购贷款采取现金方式向售粮人支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现金支取量一般为3至5天收购量,最长不超过()天收购量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和国家临储粮油贷款期限根据中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的()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粮食主产区要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粮食生产成本时,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市收购农民粮食。这是政府在宏观调控时使用的( )。
以下从事粮食收购的不需要向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备案的是()。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什么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关于状况?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政府在粮食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在收购中实行()。
借款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并于贷款审批后发放前向总行客户部门备案,对贷款额度较大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总行核准()
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后应当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