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财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进行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谁报告?
废弃放射源、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公司环保部上报环保部门按程序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某单位丢失一种放射活度≥4×107Bq的非密封性物质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不建立装卸管理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管理、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发现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公安机关应予以扣押。个人或其他单位发现,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质量由国务院制定。()
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出口方。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