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前,船长应将()书面通知承租人。
对于选港货,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向船方宣港,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或绕航损失,应由()负责。
航次租船条件下,如船舶进入超滞期,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按照()进行赔偿。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中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在滞期费条款中使用“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术语,对()有利。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承租人收到滞期通知后,(),以作为日后计收滞期费的依据。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前,船长应向承租人发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承租人宣布船舶已经对装卸工作准备就绪,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滞期时间可以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算。()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出租人为获得(),在目的港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Ⅰ.到付运费;Ⅱ.亏舱费;Ⅲ.滞期费;Ⅳ.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表明(),从而达到节省或减少通常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目的。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滞期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384618:第11章 不定期船运输) (A-1,B-5,C-8,D-1,错误-7)()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语“__”,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