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购人甲公司10件A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乙公司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产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销售成本为16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18年3月31日按每台360万元价格购回全部该产品。则甲公司2×17年12月31日因该事项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16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格为130万元。2×16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产品成本为9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营业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M公司与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N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全部债务。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计税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2.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万元,公允价值为4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N公司该项债务重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M公司为N公司的母公司,M、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2年12月31日,M公司当期销售一台自产的设备给N公司,其售价为2500万元,该设备生产成本为1800万元。N公司取得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2014年,由于技术更新,该设备发生减值,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M公司2014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人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购货合同约定,该设备的总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万元,2×16年1月1日支付285万元,其中含增值税85万元,余款分3年于每年年末等额支付(第一期于2×16年年末支付)。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已知:(P/A,6%,3)=2.6730,(P/A,6%,4)=3.4651。2×16年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额为()万元。
M公司与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N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全部债务。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计税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2.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万元,公允价值为4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N公司该项债务重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销售了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在销售合同中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购货方2016年5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元。
20×9年6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为10元(不含增值税),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给予5%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B公司于20×9年6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合同约定金额120万元(不含税),同时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商品包装物押金2万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 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格为130万元。2017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产品成本为9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12年9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双方约定B公司于2×13年3月1日支付货款。2×13年2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还款,下列协商的方案中,属于债务重组的是()。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12月31日A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2×17年1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2×17年1月20日甲公司出售A商品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对外赊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业折扣为5%,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企业销售商品时代垫运杂费1000元,甲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上述款项。则甲公司该项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23日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由销货方代垫保险费3万元,以支票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22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及垫付款项尚未支付。同时,合同中规定了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与2018年6月1日付款,则甲公司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2×20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6日,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为5 2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5 000元。 (2)1月19日,销售一批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为2 600元,材料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材料的成本为16 000元。为了及时回款,与购货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5/10,3/20,N/30。假设购货方在1月29日付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月26日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30 000元,但是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在该价格基础上给予其10%的折扣。购货方向本公司开具了一张3个月期限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4月26日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票款。 (4)2月12日,为采购材料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30 000元。3月31日,收到乙公司发来的材料和发票账单。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为5 200元。4月5日双方结算货款,补付不足部分款项。 (5)租入包
中信公司与信达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月26日,中信公司应收信达公司货款600万元到期。由于信达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2013年2月1日,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于2×15年2月15日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16年5月15日前偿付价款。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于2×16年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同意减免甲公司17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清偿。乙公司于2
大唐、大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6%。有关债务重组的资料如下:2×19年3月6日,大唐公司因购买商品而欠大明公司购货款及税款合计1 400万元。由于大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19年3月15日,双方经协商确定,大唐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和其所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抵偿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40万元,实际成本为36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该股票的账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乙公司于2018年7月8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元
华星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商品销售成本随销售同时结转。2013年3月1日,SD商品账面余额为46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3年3月发生的有关采购与销售业务如下:
A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1日从B公司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按照购买协议规定,甲公司可以享受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 1/20, N/30。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22万元。5月16日A公司将扣除现金折扣的货款支付给B公司。 下列会计分录中,属于甲有限责任公司在购入原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2014年3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售后回购融入资金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入乙公司100件商品,每件销售价格为30万元。乙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销售成本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