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2×20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6日,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为5 2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5 000元。 (2)1月19日,销售一批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为2 600元,材料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材料的成本为16 000元。为了及时回款,与购货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5/10,3/20,N/30。假设购货方在1月29日付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月26日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30 000元,但是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在该价格基础上给予其10%的折扣。购货方向本公司开具了一张3个月期限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4月26日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票款。 (4)2月12日,为采购材料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30 000元。3月31日,收到乙公司发来的材料和发票账单。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为5 200元。4月5日双方结算货款,补付不足部分款项。 (5)租入包

时间:2023-09-08 04: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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