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
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客户回单联)应加盖()。
付款人需填制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自签收日的次日起()内连同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行。
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货物发运单通常一式五联,一联为储运存查,二联为运输部门交货签回结算运费,三联为收货单位备查,四联为收货单位签收后退回作托收凭证,五联为()
客户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一式五联)。柜员审查无误后,托收凭证第一联盖()后退客户
持票人开户社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时,结算人员收到电汇凭证后,按托收款划汇手续处理,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其会计分录为()。
营业机构收到委托收款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会计主管审核后,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连同相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通知其付款,并办理签收手续。
代保管品入库时需在一式四联的“入库凭证”上由有关经办人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第一联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出库时作();第二联会计部门作“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表外收入传票。
客户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一式五联)请求银行办理托收时,柜员审查无误后,托收凭证第一联应盖()后退客户
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时,需填制五联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持票人,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持票人开户社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时,结算人员收到电汇凭证后,按托收款划汇手续处理,通过异地划回时,其会计分录为()。
收款人开户行柜员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查()。
受理“收方上柜”业务时,相关内容审核完毕后,柜员应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交持票人。
托收行受理持票人交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式五联托收凭证时,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商业汇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应连同()一并邮寄(或通过同城交换提至)付款人开户行。
受理本行(社)开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时,进账单第一联应加盖()。
在办理委托收款时,柜员审核托收凭证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寄送承兑行。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票据受理行应自行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加盖()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代保管品检查无误后封包在一式四联的“入库凭证”上由有关经办人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第一联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出库时作();第二联会计部门作“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第三联由放款审核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粘于代保管品袋上,作为标明包内物品及封签双重用途;第四联入库后退放款审核中心专夹保管。
客户填写“托收凭证”一式五联,托收凭证上应详细记载()
账务处理完成后,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一并作为汇票凭证附件进账单加盖受理章、进账单加盖运营业务专用章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办理“财库银税通”业务,《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我行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业务讫章后退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第三联交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