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 600 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贷款 50 万元、从丙银行贷款 100 万元、从丁银行贷款 200 万元、从戊银行贷款 200 万元。甲与乙银行于 6 月 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 6 月 8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 月 1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丁银行于 6 月 10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戊银行于 6 月 12 日签订

A.乙.丙.丁.戊各得100万元 B.丙得100万元,丁得200万元,乙得20万元,戊得80万元 C.乙无权分配,丙得80万元,丁.戊各得160万元 D.乙无权分配,丙得100万元,丁得200万元,戊得100万元

时间:2023-08-20 1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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