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名称代号或代码)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并应当对自有气瓶的安全使用负责。
锅炉、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时,发现气瓶现重量与制造标志重量的差值大于()时,应测瓶体的最小壁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气瓶制造前进行,气瓶制造单位不得将()的气瓶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可以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非重复充装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检查,进口气瓶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在气瓶瓶体上应有“()”认可标记。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方可用于制造。
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下一个检验日期。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不需要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检验单位是否可以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修理?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级别应当与制造许可证(或者已经申请受理)级别一致。
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工作可以与气瓶制造同时进行。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气瓶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工作可以与气瓶制造同时进行。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