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营运单位按照核动力厂运行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主管单位单位报告和接受安全监督。
核动力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营运单位应按照通知程序向()报告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核动力厂在建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的管理职能()。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安全负()责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值不应超过: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在经验评价、经验研究、国内国际信息共享等方面对营运单位的运行事件分析及经验反馈工作提出更明确、具体的要求。()。
2011年3月15日,我国环保部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该规定要求核动力厂应该建在()。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辐射防护职能部门必须具有足够的(),以便实施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和规程以及安全工作实践并提出建议。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核动力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所准备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在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或发生其他辐射紧急情况时,()亦将根据需要调用,实施应急支援。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规划限制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亊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可取30天)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应保证排放口下游l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不超过()Bq/L。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轻水反应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控制。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设计基准事故分为()类。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规划限制区半径不俱小于()km。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调查,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辐射防护和验收准则通常有为数有限的几组放射性验收准则,并与核动力厂不同的状态相对应。这些核动力厂状态一般包括()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2×10<sup>4人.Sv。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剂量约束值,分别制定气载放射性凉出物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剂量()值。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项目应包括()和其他核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