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是核动力厂核安全的()。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动力厂的必备(),以适应在规定的辐射防护要求范围内所确定的运行状态和设计基准事故。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目标不排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动力厂的必备能力,以适应在规定的()要求范围内所确定的运行状态和设计基准事故。
2011年3月15日,我国环保部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该规定要求核动力厂应该建在()。
为了实现核动力厂安全目标,采取措施将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目标不徘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但是,此种照射和排放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并且必须符合()。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应保证排放口下游l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不超过()Bq/L。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控制。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设计基准事故分为()类。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提出了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规划限制区半径不俱小于()km。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调查,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辐射防护和验收准则通常有为数有限的几组放射性验收准则,并与核动力厂不同的状态相对应。这些核动力厂状态一般包括()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2×10<sup>4人.Sv。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剂量约束值,分别制定气载放射性凉出物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剂量()值。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项目应包括()和其他核素。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营运单位应针对核动力厂厂址的环境特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技术水平,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每隔()年向审管部门复核一次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