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五病”调离率应达到()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肠道传染病有:痢疾、伤寒、流感、麻疹、流脑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规定,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有碍从事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行业的“五病”指的是什么?调离率要求达到多少?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岗位。
《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督促患痢疾、()、肝炎、肺结核、()或渗出性皮肤病“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生产经营单位。
对肠道传染病患者、带菌者、患上呼吸道感染或化脓性皮肤病的炊事员,应暂时调离厨房工作。
蚊子可以传播霍乱、痢疾、伤寒等疾病。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出现腹泻等症状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在确认是痢疾后,就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 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