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痢疾,(),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阿米巴痢疾()肠伤寒()溃疡型肠结核()大肠癌()细菌性痢疾()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肝炎、肾炎、肺结核等刚病愈学生,不能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肠胃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经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不得()。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岗位。
感染性腹泻广义是指各种病原体肠道感染引起之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丙类传染病。提示: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原虫等病原体引起之肠道感染。常见的有()。
苍蝇能传播的疾病有_痢疾、伤寒、肝炎。
督促患痢疾、()、肝炎、肺结核、()或渗出性皮肤病“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生产经营单位。
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根据《食品卫生法》(),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 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5、第二代饮用水净化工艺发明于20世纪初,是针对城市水介烈性细菌性传染病(如霍乱、痢疾、伤寒等)和病毒性传染病()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