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达到()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中,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有()。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指的是()。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该法定比例为()
《公司法》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它安排,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证券公司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在()情形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Ⅱ.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Ⅲ.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Ⅳ.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般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当存在下列情形中的()时,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Ⅱ.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Ⅲ.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Ⅳ.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任职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依法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该比例是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 )内向该公司报告。
根据《证券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权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
收购是指取得和巩固控制权,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整,包括: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