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部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石门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预抽孔布臵到石门周界外()m煤层内。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突出矿井开拓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仅用于指导新采区设计。
当该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或垂深增加达到()m或采掘范围扩大至新的区域时,再重新委托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在突出煤层掘进中,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防突措施有哪些?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区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若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颁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石门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预抽孔布臵到石门周界外()m煤层内。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者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并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