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未揭露的煤层时,按照地测部门提供的掘进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处开始打钻。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并达到要求指标。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突出矿井开拓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仅用于指导新采区设计。
当该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或垂深增加达到()m或采掘范围扩大至新的区域时,再重新委托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139题: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未揭露的各煤层时, 应做到()。
若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根据区域性预测结果分别将矿井、煤层和采区或区段划分为突出区和突出威胁区。()
开拓新水平的井筒第一次接近来揭露的各煤层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