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期间的变化。
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是在()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环境鉴定对安全壳内的设备要求进行()等模拟正常工况试验、事故辐照试验、失水事故等模拟事故工况试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或这些因素的任何可能组合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在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设备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温度)引起的()效应。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采用()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若干装置或部件的功能可能由于出现单一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失效。这种失效可能同时影响到若干不同的安全重要物项。这种事件或原因可能是()或核动力厂内任何其他操作或故障所引起的意外的级联效应。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罚款。
矿井井筒提升和斜井运输中的动力设备是提升电动机,按其所带滚筒的直径分,大于()米的称为提升机,小于()米的称为提升小绞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不必考虑它们的运行、损坏、误动作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功能。()
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是在()年。A.1984-1985B.1986-1987C.1990-19
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首先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软件,然后根据其安全功能和安全重要性分级。它们的设计、建造和维修必须使其()与这种分级相适应”。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重要物项的设备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温度)引起的()效应。
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首先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辑仪表和控制软件,然后根据其()分级。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规定:核动力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动力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将事故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