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台布,其中“骏马”牌200包,“金鱼”牌100包,合计金额9.56万美元,价格条件CIF上海,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我方提货时,发现大部分台布已被污损,经公证,证明损失2968美元,于是我方向卖方索赔。试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时间:2023-01-24 15: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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