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有(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内予以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法律从广义理解是指(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有权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教育法规草案。()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权向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教育法规草案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