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和外汇局《登记表》()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对C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办理。
对于贸易项下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办理。
未被列入“对外支付进口单位名录”的或列入有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机构在办理进口开证及售付汇业务时,需提供外汇局签发的()以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进出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以不用办理贷款卡的特殊客户(如政府机关)外,所有向华夏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保函等授信业务或为华夏银行授信业务提供()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借款人等都应办理贷款卡。
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办理。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在出口押汇、()、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外汇局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收支业务应逐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应按()标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