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出发后途中退回发车站时,由接车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依据。
列车由区间退回发车站时,由接车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的依据;并须及时向行调报告。
办理电话闭塞时,电话记录号码按方向(上、下行区间)分别自每日(),由1号起按顺序编号。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根据电话记录号码使用的规定,下列()电话记录号码为佛图关车站发出的。
各站给出的电话记录号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上行方向为偶数,序列号从002开始编号;下行方向为奇数,序列号从001开始编号。
电话记录号码上行方向为双号、下行方向为单号,由车站自行编制。自每日18:01起至次日18时止,不得使用重号。
已办妥闭塞因故不能接车或发车时,立即发出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由接车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的依据。
车站值班员同意邻站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时,无需发出电话记录号码。
连发间隔时间是指自前行列车到达或通过邻接的前方车站之时起,至本站向该区间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之时至的()间隔时间。
使用电话记录时,须有()自行规定的号码,自0时至24时不分区间、方向按顺序统一编号。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双线正方向发车(非首列)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后,方可填发路票。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双线正方向发车(非首列)时,根据上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后,方可填发路票。
电话记录号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车场及车站编号,后两位为序列号,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不得()。
单线车站同意邻站越出站界调车时,无需发出电话记录号码。
使用电话记录时,自0时至24时不分()按顺序统一编号。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24时起至0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场间联系电话记录号的编制原则:Ⅰ场发单号,Ⅱ场发双号,自每日()时起顺序编号,不得重号;单机、调车列等转场作业执行本程序时,不需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亦不需记录
取消闭塞时,列车出发后途中退回发车站时,由()车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的依据。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电话记录号由五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编号,后三位为序列号。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时,根据《行车日志》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方可填发路票()
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如因故不能接车或发车,由()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的依据;列车由区间退回车站时,由()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作为取消闭塞的依据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应知应会-《技规》第322条)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正方向首列发车)时,根据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填发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