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在荒无人烟的山沟内自行销毁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省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到本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持相关许可证件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在系统中注册后可以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进行销毁的,要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销毁及相关呢的存储环节,一旦发生权属、保管人或存放地点等实际状况转移,都必须详细记录物品种类、数量、()等信息。
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还包括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爆炸性原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露天燃烧法销毁前应检查分拣、分类和处理待销毁的爆炸物品,仔细检查,严防混入雷管、礼花弹等爆炸物品。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实施的较大规模爆炸物品销毁活动,公安机关应当以专项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治安检查工作。
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属于销毁范围,如工程剩余零散或已经拆封、加工等不得继续保管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自己拥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工作的法规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按照《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公通字[2010]51号)执行。
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场地、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等应基本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要求。
第36题:民用爆炸物品失效、销毁前,应报省级人民政府( )。[2020]
下列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销毁处置方案经所在地()批准,有相关证明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销毁处置记录明确记录有民爆物品()等信息并有现场作业及监管人员签字,扫描为电子件长期保存
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销毁需编制(),明确集中销毁和现场井中销毁等处置方式、方法、地点、负责人员等要求,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项目HSE监督员、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销毁处置方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有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毁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