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没收的假票应()上交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集中登记保管。
经办行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按()(或根据通知)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上交二级分(支)行。
对自助机具吞没的磁卡,网点应()双人开箱回收,逐户登记《自助机具没收磁卡登记簿》,专人专夹保管,并列表外科目核算。
会计档案库房对送交的档案清点验收后,应按保管期限、档案种类和网点(部门)登记(),分别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自助设备没收磁卡登记簿用于记载网点自助设备()吞没卡返还、上交、销毁情况
假币没收,由网点()以上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及时上交联社营业部,营业部接到网点上交的假币及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双方在系统相应做假币上缴和入库处理。
各网点应按()打印冻结登记簿报表,并与专夹保管冻结登记簿卡片联逐一核查一致。
各网点应按()打印挂失登记簿报表,并与专夹保管挂失业务卡片联逐一核查一致。
对()以上无人领取的客户回单,各行应按季清理,专夹保管,年末装订归档。
经办行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按()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上交二级分行。
对各联社(合行)辖内营业网点(含营业部)超()用量的重要空白凭证要集中上交联社财务会计部保管,上交时要仔细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包装的完整性,对于已拆封重要空白凭证要在有效监控下逐份进行清点。
对在吞卡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没收的卡,由ATM所属网点剪角作废,逐级上交市中心,同时,登记吞(扣)卡登记簿。
对在吞卡后次日()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没收的卡,由ATM所属网点剪角作废,按月逐级上交办事处、市联社,同时登记《吞扣卡登记簿》。
拆下的封印应妥善保管,统一上交后集中()
柜员必须严格执行箱包交接制度。营业网点应指定()专门办理箱包集中保管、解送、接收的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应相互在对方所保管的《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网点收缴和保管的假币应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上交中心金库或分行指定网点保管,由中心金库或分行指定网点上交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工行ATM管理中心、营业网点需登记“自助设备没收磁卡登记簿”,妥善保管被吞没理财金账户卡,凡()日内卡片未领取的,应在破坏磁条完整性、剪角破坏卡片后,将卡片上缴管辖行会计部门,管辖行按待销毁凭证规定程序销毁。
()应按季向会计部门发起对账,确保业务部门代保管物品台账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账户相符。
自助设备管理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吞没卡。自助设备所属支行暂时保管吞没卡,自吞卡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沿银行卡磁条对角线进行剪角处理,按月逐级上交至总行会计部门,并登记《信通卡废卡登记簿》。
对于分散在多个网点的保管量大的卡类凭证,分行可要求辖属网点在固定时间内进行凭证上交,上交的凭证由分行管库员双人统一封包,封签上需要()
为规范国库会计业务处理行为,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河北省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细则》中规定非永久保管的手工登记簿应按()使用
对于手工开立的发票(如贵金属发票)和集中开票网点传递至申请开票网点的发票,发票保管网点应入代保管品保管,代保管品种类应登记为“09-已开未领增值税发票”。()
管户行()应按季组织对抵债资产数量、现状、价值、保管、处置进展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网点收缴和保管的假币按本分行属地上缴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全额上交中心金库或分行指定网点保管,由中心金库或分行指定网点上交当地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