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的基层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以及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淮北矿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述()行为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问责。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单位设备实物台账与财务资产账()核对一次,集团公司()核对一次
淮北矿业建立人事管理工作督查和问责制度,对违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
《淮北矿业2015年在册员工减员分流及清退外委劳务人员计划的通知》强调,集团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对执行不积极,推诿懈怠,消极应付,未能按时完成减员及清退指标的,将按照《关于印发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淮北矿业《关于印发规范员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牵头,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部、工会等部门配合,不定期对各单位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通报处理。
《淮北矿业集团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意见》规定,建立作风状况评价网络测评系统,推进矿区作风持续改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开通监督热线和网络举报通道,形成信件、()“四位一体”监督平台。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矿机电〔2015〕102号)规定,各单位设备实物台账与财务资产账()核对一次,集团公司()核对一次。()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财务总监对派驻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或直接参与的,将进行严肃问责。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提出,物资采购管理坚持"三分离、七统一、规范化、严问责"的原则。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经营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矿运管〔2017〕11号)规定,将款项支付给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方,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分,且该责任年度相关负责人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已经兑现的予以全额追索扣回。
《淮北矿业集团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意见》规定,坚持授权与问责同步,既要对基层充分放权,又要加强()和事后监督。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集团公司()抽查基层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并进行写实性通报。对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经营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矿运管〔2017〕11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盈亏(经费)考核指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财务总监对所审核的派驻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进行严肃问责。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领导行政降职处理或()处分;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财务总监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降职或撤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淮矿办〔2016〕304号)规定,公司其他领导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平方米。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问责清单的通知》规定,问责清单共包括安全、()、党建工作和其他重点工作问责等8大方面169种问责情形。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突出能力素质培训,围绕淮北矿业发展战略,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素质提升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领导力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为重点,建立科学高效、分层分类的教育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本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优秀管理者。()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2017-2020年工匠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打通技能和技术职称通道,凡获“工匠大师”称号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完善退出现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两次不称职,或聘期综合考核不称职,予以()。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经营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考核指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