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者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4年5月,销售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销售免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0.60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无法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万元。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下列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有( )。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免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免,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期间是()。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生效日期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只能适用免税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放弃免税、减税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法定期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