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件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每件产品的成本为800元;购进原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暂不考虑)。2012年8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账务资料如下: (1)销售给A企业产品10件,同时收取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1000元,包装物租金2000元。 (2)企业购进原材料,

A.0 B.55 C.72.65 D.85

时间:2023-12-24 18: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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