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日,出口商最迟应在()交单。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国内信用证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国内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国内信用证有效期)。
某公司出口电冰箱1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运输时有30台被撞,包装破裂,冰箱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500》规定,某公司发货时,装运()才能收到货款。
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0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信用证要求的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则受益人不得晚于()装货。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交单。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1000公吨,信用证有效期2018年4月30日,并注明该信用证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2018年4月4日。问: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福建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茶叶共450公吨,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port to London in July,Pard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1日在厦门港将150公吨茶叶装“东方”轮,取得一套提单;该轮船又驶往广州港装了300公吨茶叶,5月28日取得有关提单。福建某公司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提单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的9月15日,有效期为2007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则货物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自行车的合同,规定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我方收到德国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上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1993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3年8月15日。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单选题】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其它】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10月20日该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凭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并获得货款。10月25日,买方来电称:货物在海上全部灭失,已通知开证行拒付,并要求卖方退回议付的货款。我方认为此货买方既未收到,理应退款。而且货物灭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是有我方办理的,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我方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某合同规定:6、7月份两批平均装运。中方公司收到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7月31日。中方公司因货已备好,且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必须分批装运。因此中方公司于6月5日一次全部装船并运出。
海运出口货物,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0日,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出口人要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填写为4月30日。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