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户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注销标记并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批准后集中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后,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份清单(),一份清单报送上级会计部门备案。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核算使用的各种调拨单、登记簿、销毁清单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第一联交会计人员在ABIS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会计档案()保管,第三联作销毁情况报告附件报省分行。
基层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对()及其他不能继续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转入“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分户内核算,并手工登记专项“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交接登记簿”。
()是重要空白凭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改版停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支行库管员应在停用作废后()内上缴分行大库集中保管,定期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时,应由旗县联社()共同负责监销。销毁后,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并将销毁清单及文字说明报自治区联社备案。销毁表及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前二级分行凭证管理员,根据“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销毁时,应由()共同负责监销。
总、分行运营部每年应至少组织()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对作废、停用、换版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毁。
空白重要凭证销毁后,由()在“重要凭证销毁清单”上签字,交会计部门档案库永久保管。
()对凭证销毁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上签章。
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定期组织停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收缴、清理和销毁工作。其中销毁工作每年至少组织()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及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县级联社对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每个环节严密监控,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共同负责,销毁清单报()备案。
对于改版、停用的待销毁凭证分行销毁时,分行库管员应抄列“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造具清册,由参加清点人员共同签章,报运营管理部()签字审批。
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登记销毁日期,销毁清单应至少保管()。
由于系统变更或上级规定,统一更换重要空白凭证而被替换下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只有的重要空白凭证才能入待销毁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后,网点要将所有的凭证统一保管,待联社通知,上缴联社。是指()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后,填制的销毁表及销毁清单的保管年限为()。
对于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使用机构无法及时入库的,()应共同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填列重要空白凭证清单,清单上应注明凭证种类、凭证号码及张数,清点完毕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将重要空白凭证封包保管,待系统恢复正常后,根据领用申请在系统补办相关入库手续
各级国库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注销标记并制作清单,经国库主任(含国库副主任)批准后集中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卡)销毁清册》做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保管期限为()
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停用空白重要凭证的销毁工作()
分行对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