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和外包装按运输指数大小或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高低分三级,即Ⅰ级(白)、Ⅱ级(黄)、Ⅲ级(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途中,押运人员应提醒驾驶人员按照规定(),并检查所载货物的状况是否正常。
每个放射性物品货包(例外货包除外),应在包装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前面带“UN”字母的联合国编号和专用货运名称。
对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当对货包或外包装采取了固定措施使其在运输常规条件下在车辆内的位置保持不变时,货包或外包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可控制在()。
除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外,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均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在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发现有包装破损的放射性物品货包,仍可以继续装运。
在对放射性物质进行包装、贴标志、作标记、挂标牌、贮存和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
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适用于其含有的放射性物品数量小到它潜在的危险在运输过程中可以忽略的程度。
放射性物品工业货包适用于()。
对于每个放射性物品货包(例外货包除外),应在包装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前面带“UN”字母的()和专用货运名称。
放射性物品物理性质相同,不同种类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可任意混合装运。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指用于控制装有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堆积的一个数值。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时,应按照相应的级别给每个货包、外包装和集装箱贴上规定的标志,但对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来说,允许用缩小型标志替代。
简述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和外包装的分级?
放射性物品货包的危险程度分三级,其中Ⅰ级(白)货包的放射性危害最大。
除满足特殊要求的货包外,放射性物品货包中除装有使用放射性物质所需的物品和文件外,()装有任何其他物项。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原则、放射性活度限值和材料限制、运输要求和管理、对放射性物质以及对包装和货包的要求、试验程序、审批和管理要求以及附录这十部分内容。
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应能经受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任何加速度、振动或共振的影响,并且无损于容器上的各种密闭器件的有效性或货包完好性。
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和外包装,按运输指数大小或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高低分为()。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低弥散放射性物质是指其在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总量应满足:在经受浸出试验时,水中的放射性活度不会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六氟化铀货包在交付运输时,六氟化铀应该呈()态形式,而货包的内压应()于大气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