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车制动系的设计要求:紧急状态操纵时,踏板力不超过()N
满载乘用车在制动初速度为50Km/h时进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的制动距离要求为()米。
液压行车制动系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对于座位数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应不得超过()mm。
乘用车在50km/h的初速度下采用行车制动系统制动时,满载检验时制动距离要求≤()m。
液压制动的行车制动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
乘用车脚操纵驻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操纵力应不大于()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400N,手握力不大于()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制动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N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N。
汽车制动系统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行车制动器踏板力和驻车制动器手握力分别不得超过()。
液压制动系统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制动踏板行程不应大于全行程3£¯4,装有自调间隙的不得大于全程4£¯5,乘用车不得大于()mm,其他机动车不得大于150mm。
台试检验制动力时应控制制动气压或踏板力。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的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的踏板力,乘用车应≤()N,其他车辆应≤700N。
对于乘用车、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后轴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应不小于()。
其他机动车行车制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小于或等于()
乘用车脚操纵驻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操纵力应小于或等于()
乘用车在50公里时速下采用行车系统制动时,空载检验时制动距离要求≤()m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N
液压行车制动系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对丁制动器装有白动调整问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空载检验时,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N,对于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450N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 满载检验时,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N,对于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乘用车在50公里时速下采用行车系统制动时,空载检验时制动距离要求≤()m(米)
液压行车制动系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对于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
在台架上检测制动力时,对于乘用车和总质量≤3500kg的货车,其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百分比(%)满载时应()。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程的三分之二以内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