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总量监测的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排污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工业废气排污总量的监督每年不少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让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修复。()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