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业废气排污总量监测项目为()。
环境监察部门在审核排污单位燃煤消耗量的同时,应了解排污者的生产情况,利用()对排污者的耗煤量进行推算,也可以根据工业锅炉或者炉窑()来推算耗煤量,以确认排污者所报的耗煤量是否准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排放工业废气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
排污总量监测的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量大于100t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t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让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排污单位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沿用旧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重大水污染事故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派驻专员监督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