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划为例外货包的条件是其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10μSv/h。
在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例如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以遵守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
对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当对货包或外包装采取了固定措施使其在运输常规条件下在车辆内的位置保持不变时,货包或外包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可控制在()。
除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外,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均不得超过()。
在对放射性物质进行包装、贴标志、作标记、挂标牌、贮存和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
除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外,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
受损货包或泄漏放射性内容物超过了正常条件下容许限值的货包,可在监督下移至一个可接受的临时性场所,在完成修理或修复和去污之后可以向外发运。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的放射性活度不应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例外货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表”中的规定值。
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应不超过10,而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50,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原则、放射性活度限值和材料限制、运输要求和管理、对放射性物质以及对包装和货包的要求、试验程序、审批和管理要求以及附录这十部分内容。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划为例外货包的条件是其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应能经受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任何加速度、振动或共振的影响,并且无损于容器上的各种密闭器件的有效性或货包完好性。
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h,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除外。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容许误差是指在一定观测条件下( )绝对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固体放射性废物包装容器、外包装容器和集装容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和检验。对工业货包或A型货包的试验项目有()。
货包外表面及外包装物、货物容器、罐车等的内、外表面上的非固定污染应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水平,并不得超过下列限值:对于β、γ和低毒性α发身体为();对于所有其他α发身体为()。
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货包外表面及外包装物、货物容器、罐车等的内、外表面上的非固定污染应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水平,并不得超过下列限值:对于β、γ和低毒性α发身体为();对于所有其他α发身体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舰定:任何货包在首次装运前应满足,若包容系统的设计压力超过()(表压),则应确保每个货包的包容系统都符合经过批准的与该系统在此压力下保持完好性的能力有关的设计要求。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LSA-Ⅲ物质应是具有这样一种性质的固体,即若货包的全部内容物经受了本标准所规定的浸出试验,水中的放射性活度不会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设计是指能把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货包或包装等物项完全描述清楚的资料。这些资枓可以包括()和有关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