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的放射性活度不应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例外货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表”中的规定值。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原则、放射性活度限值和材料限制、运输要求和管理、对放射性物质以及对包装和货包的要求、试验程序、审批和管理要求以及附录这十部分内容。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任何运输方式的运输。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10mS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豁免限值时,可按普通货包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于货包设计和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批准证书,以及对于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批准证书将符号()加在类型代号的后面。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应在每个货包包装的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的识别标记。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装有易裂变材料货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由50除以本标准中导出的两个N值中的较小者得到。倘若无限多个货包是次临界的,临界安全指数值可以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当涉及国际运输时,托运人应确保把该货包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提交给拟运输的托运货物途经国或抵达国的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需独家使用的情况外,应限制单件运输工具上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的总数,以使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大于本标准所示数值,对托运()物质,不限制其运输指数总和。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主管部门应为其颁发的每份批准证书指定一个识别标记。这种标记应采用下述通用形式:VRI/编号/类型代号。装运的代号是()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低弥散放射性物质是指其在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总量应满足:在经受浸出试验时,水中的放射性活度不会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例外货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六氟化铀货包在交付运输时,六氟化铀应该呈()态形式,而货包的内压应()于大气压。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货包(例外货包除外)的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单独显示联合国编号的标牌,衬底为()色,边框和联合车编号均为黑色。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对规定,IP-2和IP-3型工业货包应满足()要求。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货包(例外货包除外)的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应挂有符合本标准所示样式的标牌,标牌的最小尺寸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货包类型分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LSA-Ⅲ物质应是具有这样一种性质的固体,即若货包的全部内容物经受了本标准所规定的浸出试验,水中的放射性活度不会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设计是指能把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货包或包装等物项完全描述清楚的资料。这些资枓可以包括()和有关的其他文件。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那些贴有本标准所示标志的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铁路车辆,其标准的位置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