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天(不含)以后,应及时冲减利息收入。
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或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相应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并列入表外核算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予以冲销,分别转入()和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同时将计提的应计收贷款利息与利息收入对冲。
表内应收利息,超过()未收回,CAS自动冲减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应收利息。
表内应收利息超过()后,系统将其转到表外应收科目核算,同时冲减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3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表内贷款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利息收入+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增加额)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进行冲减,表内应收利息冲转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及对应利息收入予以冲销,分别转入()和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同时将计提的应计收贷款利息与利息收入对冲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90天后未收回的,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经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贷款本金逾期或利息超过()天仍未收回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损益,纳入表外核算。
形态转移时的利息处理:如该贷款有表内应收利息,形态转为非应计贷款时,系统会自动把表内利息用(),同时记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以后期间计提的应计利息不再记入当期利息收入,而纳入表外核算。
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的应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天的次日日终,系统自动冲减利息收入和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并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下列资金凡属本年度应收而未收回的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纳入本年度损益核算()。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除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外,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贷款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本金或利息超过()天仍未收回的,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损益,纳入表外核算。
单位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以上发生的应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应收利息不能及时收回,应通过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除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外,应在实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除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外,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