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款项划回时,若托收凭证或报文信息中未注明原发出托收号码,经办员应()。
委托收款(收回)付款时,结算人员记帐并签章,将托收凭证()交联行人员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托收凭证()作往账汇总凭证的附件,系统自动记账。()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无论采用邮寄划款还是电报划款的,托收承付凭证的第二联都是:()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交付款人的债务证明等。付款人领取上述单证时,不需办理签收手续。
发出托收时,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应加盖()
货物发运单通常一式五联,一联为储运存查,二联为运输部门交货签回结算运费,三联为收货单位备查,四联为收货单位签收后退回作托收凭证,五联为()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收款人应当在托收凭证()签章。
付款行收到收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联及有关债务证明。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托收凭证是否应由本单位受理;必须记载事项是否清晰、齐全;托收凭证与所附债务证明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行签章是否清晰;如果提交的债务证明是商业承兑汇票时,票据是否真实等。
机构客户申请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需核对其票据背书签章和《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与其在我行的()相符。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的印章是()
票据经办机构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时,应()核验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对外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掌管业务专用章的柜员在加盖业务专用章前要认真复核业务的真实性,认真核对已打印好的原始凭证上的要素与记账凭证上的要素是否一致,包括()等。
营业部门通过CDS系统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打印的承兑汇票交承兑申请人当面核对,承兑申请人在柜台核对无误,处于柜台监控系统下及经办柜员监督下在承兑汇票第一、二联加盖预留印鉴。签章完毕后,经办柜员应()核对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出票人预留印鉴相符。
对单笔()的资金汇出业务,需由营业室主任在电汇凭证(或托收凭证)发电依据联或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三联空白处签章审批(如营业室主任同时为发送人员,可只盖一个名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发出托收时的签章,应为()。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中登记。
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结清时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后,应审核()。
柜员使用“6811发出委托收款登记”对委托收款业务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托收凭证()联及商业汇票寄往付款行,第二联专夹保管。
个人客户申请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应核对背书签字是否与其在《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字一致,并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无须留存复印件。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承兑行接到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第二联正本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等,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柜台人员调用“()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该笔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二联做传票附件。
内销成品交运时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及承运人应于“成品交运单”上签章,第一、二联送销售部业务人员核对后第一联由销售部保存,第二联交由财务部会计核对入账;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