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应支付救助款项50万美元。同年8月,“A”轮与“B”轮发生碰撞,过错在“A”轮,造成“B”轮损失60万美元。2015年2月,“A”轮在我国丁港口停靠期间,因甲公司2014年9月起一直拖欠船员工资共计80万美元,而被船员向我国法院提起要求扣留并拍卖“A”轮,以清偿他们被拖欠的工资。我国法院受理了此项申请并予以扣船。在规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担保。“A”轮被强制拍卖,所得款项500万美元。问: (1) 本案哪些海事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 (2) 第(1)问中的海事请求权与乙银行享有的船舶抵押权在清偿顺序上应如何排列? (3)上述海事优先权,在清偿顺序上应如何排列?

时间:2023-12-16 0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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